注意!《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明天起生效!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2021/5/1 15:07:57
来源:珠海微房产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不分章节,共37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及各部门、各机构职责,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条例》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管理职责,并通过强化信息化管理、明确禁止出租房屋类型、实行出租屋编码管理、建立出租屋隐患信息处理机制、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等举措,保障出租屋“底数清、情况明、隐患除”。
该《条例》整体突出了四个亮点:
一是明确了镇街的出租屋管理职责,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是压实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综治格局。
三是建立了信息化快捷申报渠道,进一步实现了便民利民。
四是加大涉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对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警告或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该《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提高至二百元到三万元不等,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市信用平台,合理提高了违法成本。
不按规定申报将被罚款
该《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比如,规定了出租人需要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者镇街、村居主动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履行出租屋安全使用查验,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开展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
同时,对成规模出租屋、短时出租屋进行了特别规定,强化了出租人的义务。此外,还明确了承租人要如实说明租住人数、按约定用途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遵守所在地管理规约等承租人义务。
该《条例》还规定:
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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