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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小区车辆出入登
2007/3/10 11:41:23 来源:正顺地产
珠海出台小区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核心提示:

  车辆停在小区里丢了,该由物管公司赔,还是业主自认倒霉?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到底是保管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对此,目前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小区内车辆被盗,物管公司该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全国一直争论不休。

  然而在珠海,这个问题的争论将有定论——近日该市综治办、建设局、公安局和物价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车辆实行出入发卡登记制度,一旦失窃,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同时规定从下月起全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车辆出入电子管理系统,否则不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案例:

  小区一夜丢4车 车主自认倒霉

  不久前的一天早上,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一名车主蔡先生下楼准备开车外出,突然发现前一晚停车的位置空空如也。他立即跑到小区大门的保安岗亭了解,在值班保安手上的“车辆出入登记”里面,他的小车只有登记了前一天傍晚进入小区的时间,而无出车登记。蔡先生立即报案,就在警察来勘察现场时,先后又来了3名车主报案。

  丢车车主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后被告知,物管和业主的关系有3种理解:一是租赁关系,业主丢了车也与物管无关;二是物业管理关系,只要物管能提供证明有巡逻和交接班制度,是有序管理,对在巡逻间隙发生的丢车事件也不负责任;三是保管关系,小区车位作为业主的公共财产,交钱委托物管保管,那么丢了车就是物管的过错。

  几位车主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觉得找物管要赔偿难度较大,只好作罢。

  新规定:

  不进行出入登记 不能收停车费

  每月交了上百元的停车费,但停在小区的车却被盗了,物业管理企业该不该担责?这个问题在全国都一直争论不休,而从实际判例来看,判物管企业不承担责任、部分担责,或担全责的案例都有。

  然而,日前珠海市综治办、建设局、公安局和物价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均须在车辆出入口建设值班岗亭以及阻拦杆,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并且发卡制度。物业管理公司未落实该制度,不得向进出车辆收取任何停车费用;实行该制度后,一旦小区内发生车辆失窃,物管必须依法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同时通知还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建住宅小区或含有住宅的物业必须建设车辆出入电子管理系统,经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此规定一出台,立即在行业引发极大的震荡。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无论是全国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各省、市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小区失窃物管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该制度真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深远。

  同时珠海市物管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了小区车主与进入物管小区的保管合同关系,出现丢车事故,车主就可以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物管赔偿,这增加了管理者的难度和风险,物管可能会重新设定停车收费标准。

  各方说法:

  赞:

  收了费就应承担责任

  据相关法律人士透露,国家有关法律和广东的地方法规并没有对物管的停车责任作出明确界定。而珠海市相关部门人士表示,管理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落实相关制度,否则不能收费,只要收了费就应承担管理义务和责任,否则经营管理者放松管理,有可能导致盗窃车辆案件增多。采访中几乎所有的业主都表示相关规定合理,也都表示收了费就应承担管理责任。

  弹:

  物管行业压力太重

  一石击起千层浪。据了解,该通知刚一发出,已经在物管行业产生了极大的震荡,众多的物管企业代表认为该规定侵害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企业代表认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小区丢车现象时有发生。而这首先应该依靠政府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来防范并承担责任。企业不具备行政执法功能,单靠企业制止车辆丢失是无能为力的。而目前国家制订的相关物业管理条例也只规定物业公司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工作,而不能代替公安机关来打击犯罪活动。新规定将丢车巨大风险转嫁给了物管,致使物管行业压力巨大,管理更加艰难。 

  建议:

  分类收费分类管理

  相关人士表示,保管费与场地使用费不是同一概念,如果真的实行这一新制度,明年起停车收费一定会提高。小区内的公共停车场所,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物管部门对小区内和小区外的车辆应该实行不同的收费,小区以外的车辆收费物管部门可以参照相关规定自行决定,而业主车辆保管费用应该是业主代表大会与物管部门共同商定,同时可以约定双方分类收费,签订合同,约定保管义务。

  物管部门可以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停车场地的租赁费和保管费两种,而不少车主已经为车辆交纳了车辆保险费,这样,由车主自由选择停放场地,可以选择停放在价廉的只交租赁费的停车位,也可以选择完全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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