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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入伙费”开发商被业主告倒
2005/12/14 11:04:43 来源:正顺地产
news.dayoo.com   2005年12月07日 10:56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胡屏通讯员王创辉)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院获悉,东莞首宗业主告开发商物管要求退回入伙费案现已结案。一审、二审均依法判决:基础设施、商品房配套设备建设费是建设成本,不得向购买者价外收取,因此该案中开发商东某公司及物管应向30名业主退还管道煤气材料费和门禁费。

  案情介绍:30业主怒告业主物管

  经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期间,王某等30名业主分别与东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同意在收楼时一次性付清入伙费用,但未明确入伙费所含事项及具体数额。

  合同签订后,王某等向该公司支付了楼款。另外,该公司还收取了王某等人手续费3000元/户。

  2003年10月,某公司向王某等人发出一份“入伙通知书”,通知王某等人前往办理入伙手续。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份期间,某物管公司代某公司向王某等人收取了管道煤气材料费3000元/户、门禁系统材料费1200元/户和纯水直饮材料费2000元/户。

  在收取有关费用后,王某等30名业主经查证后认为,开发商收取的所谓多项“入伙费”是违反《价格法》、《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及《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等法规的,因此30名业主集体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有关费用。

  一审判决某公司及物管公司应退回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煤气初装费和部分门禁费。某公司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煤气材料费门禁费应退回

  东莞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该公司与王某等30名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中均没有明确约定要收取管道煤气材料费和门禁系统材料费,显然某公司是在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销售管理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建设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也重新明确规定,燃气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以及商品房配套设备如防盗门、可视对讲电话等的建设费用,应列入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不得向购买者价外收取。

  而某公司、物管公司所收取管道煤气材料费和门禁系统材料费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商品房配套设备建设费用,理应计入销售价格内,不得再价外收取,因此,所收费用应予全部退回。

  由于该公司收取上述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物管公司在知道收取上述费用违法的情况下仍代为收取,因此应对退回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涉案的有关手续费、纯水直饮材料费、违约金等问题,东莞市法院在一审中给予判决,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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