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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买成想讨回中介费 法院:中介有权收
2009/1/8 19:05:46 来源:正顺地产
[摘要] 宋女士是否需要再掏一半中介费呢?白下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不仅包含居间关系,还应包含委托服务的内容。由此,合同第六条约定的28200元佣金也应当含有委托服务内容的对价。此案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方是宋女士,根据合同所约定,她应当向中介支付居间期间所发生的费用28200元。

“我又没买到房子,你们不退钱就是不讲理。”从2008年1月起,南京白下区某房产中介门前,经常有一位中年妇女来要钱。她姓宋,2007年12月通过这家中介买房,付了14100元中介费。后来她与卖房人协商解约,没买这套房屋,她觉得中介费白花了,想把钱要回去。

中介当然不乐意。双方谈不拢,索性闹上法庭。主审法官认为,宋女士能不能要到钱,还得看买房失败到底是谁的过错。

签约后又不想买房了

宋女士是南京白下区居民,2007年12月初,她通过某房产中介看中城东一套二手房。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宋女士与房主谈妥价格,并确定购买意向。12月22日,宋女士及房主与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主赵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宋女士,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代替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宋女士作为买房人,向中介支付佣金28200元。四天后,宋女士与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赵先生支付定金15万元,同时向中介付了一半佣金。

按照合同约定,中介接下来将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等过完户,宋女士需一次性付清另一半佣金。然而,到了2008年1月初,宋女士忽然找到房主赵先生,说是不想买房了,希望能解除合约。赵先生吃了一惊,问她为什么,她不肯细讲,只说是家庭内部出现问题,就算不解约,也拿不出钱来付房款。赵先生为将房子卖给她,已经回绝了好几位有购房意向的人,现在被“摆”了一道,深感不爽,于是拒绝了宋女士的请求。此后,宋女士多次找他沟通,甚至不惜走诉讼途径,终于如愿与他达成协议,解除原先签订的合同。房主这边姑且按下不表,对于宋女士的违约行为,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也很不满意。不过,他们还没来得及找宋女士“算账”,宋女士就已抢先找到他们。

想讨回中介费被驳回

原来,宋女士感觉房子没买到,却白白给了中介一万多元,很是不平衡。于是她又将中介告上法院,以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为由,想要回已经支付的一半中介费。没能买到房,还得白花中介费,从表面上看,宋女士的确挺“冤”的。但主审法官认为,她能否要回中介费,得看这笔买卖是谁搅黄的。通过质证,法官查明,宋女士与赵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之所以不能履行,是因为她自己执意要解约,而且她还不肯明说要解约的原因,由此可以认定,合同不能履行,是她的过错造成的。由此,法官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中介反告买房人也败诉

尽管该判决结果对中介方有利,但他们却依然觉得委屈——他们原本应该得到28200元报酬,现在因为宋女士毁约,只拿到一半,亏大了。所以2008年8月初又将宋女士告上法庭,索要另一半中介费。中介表示,提出这一诉求是有依据的。因为三方当初签订的居间合同第六条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买方向居间方支付佣金28200元。如因一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过错方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期间所发生的费用28200元。”

宋女士是否需要再掏一半中介费呢?白下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不仅包含居间关系,还应包含委托服务的内容。由此,合同第六条约定的28200元佣金也应当含有委托服务内容的对价。此案中,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方是宋女士,根据合同所约定,她应当向中介支付居间期间所发生的费用28200元。法官认为,“所发生的费用”是指实际费用,它的数额并不是固定的,中介只有从头至尾服务完,才能拿到全额。而此案中,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房屋尚未过户,中介只完成了一部分服务,故其主张全部佣金显属不当。根据双方的表述,判定居间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约为14100元,据此驳回中介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到,当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时,买房人能否要回中介费用要看解约的过错方是谁,能要回多少费用,则要看中介服务的内容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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